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网监发〔202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近年来,网络拍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按照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
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标准研制,制定文物等细分领域网络拍卖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并推广使用覆盖网络拍卖全流程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网络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拍卖师主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电子签署、拍卖价款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研发直播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等充分发挥拍卖师作用、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展示拍卖标的、切实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产品,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以及建设细分市场网络拍卖平台。
四、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
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建设。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照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业务标准,建设和优化网络拍卖服务系统,为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合法、安全、高质量的平台服务。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拍卖企业以及拍卖活动上下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合作,培育涵盖法律、评估、展览、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功能的良好网络拍卖市场生态。
五、加强网络拍卖企业服务提升
鼓励拍卖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拍卖企业进一步发挥市场和专业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场景,拓宽服务内容。推动拍卖企业应用新技术手段提供标的尽职调查、鉴定评估、审定评级、标的询价、市场推广、精准营销等拍卖相关服务。鼓励拍卖企业拓展合法的新拍卖品类,促进市场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与托付保管、在线展示、教育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
六、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
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
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配合、央地联动,加强对网络拍卖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形成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八、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
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督促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对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自律,构建诚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拍卖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签约承诺,引导网络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组织开展自律合规培训,强化规范经营理念,形成长效机制。
十、加强网络拍卖试点探索
探索建立适应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网络拍卖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拍卖服务机制。探索优化网络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利用新技术加强网络文物拍卖动态监测,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信用监管试点。认真总结、及时提炼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立足特色、发挥优势,推动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着力推动网络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拍卖师职业资格认定被列入432-433项,与文物拍卖有关的被列入884-885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四)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清单应当于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将国家、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五)及时动态调整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九)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十一)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用不好授权、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五、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五)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鼓励各地区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