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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添加时间:2012-01-01   浏览次数:379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使拍卖标的信息披露大化。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从200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司法文件,这些文件出台后,各地法院规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拍卖标的信息公开程度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说,“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亟待出台新的司法文件加以指导。”

 

  王少南介绍说,司法解释实施后,将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人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拍卖场所,即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区市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司法解释的制定更加注重“以公开促进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介绍,比如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使拍卖标的信息披露大化,法院不再组织建立拍卖机构名册。今后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只要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都可参加随机摇号,使每个评估、拍卖企业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司法解释规定,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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